针对地方财政收入不足问题,本次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几个解决思路,而背后也是大家很关心的财税改革的问题。
1、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意味着碳税、绿色税、电力税、数字经济税、数据税等新型业态经济的税收可能会开始考虑。
2、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向富裕阶层的收税开始重点提及。但以上这两点都是未来要做的,对当下缓解财政紧张效果有限。
3、放宽限制(放权)。增加地方自主财力,并不等同于“增加地方财权”,这里的政策应该理解为给地方适当放宽限制,让地方能够自己想办法。
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相当于“费改税”后划归地方,并让地方自主决定税率。
5、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我理解的是非税收入尤其是国有资产收益让地方自己去搞,搞多少地方得多少。
6、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简单说,就是地方钱少事多,那么中央就把更多的事揽起来。
总体看下来,外界之前讨论很多的分税制改革、共享税调节、消费税改革等事项字句有限,缺乏细节和重要的表述,侧面反映出有待进一步斟酌,目前看还是把重心放在减少地方事权和提高中央事权这一中间选项上。
另外,关于地方债也有新信号。
中央最近下发134号文,允许地方国企和城投平台进行大规模债务置换和重组,并且将原来35号文的化债期限延长至2027年6月。
我的看法:
1、目前推行的债务置换方式主要是三种:一是非标转标,地方、国企和城投在非持牌金融机构的债务通过银行贷款、公开债券等标准债务进行置换,二是境外债可以通过发行境内债来置换,三是高利率债务置换成低利率债务。
2、这么做的目的主要还是为了以降低城投违约和爆雷风险,避免化债政策推的太紧导致现金流风险,对地方平台、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都是一种利好。
3、三中全会《决定》在地方债方面,强调了严格落实各项举措,并未提出新的新的政策。因此,未来一段时间仍将继续落实前期的35、14、47号文和这次发布的134号文,主要还是依靠“债务置换”来解决隐形债务问题,用时间换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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